4月23日下午,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主办、广州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等承办、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协办的第五届广州市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决赛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广州举行。其中,一道辩论题就是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正方是华南理工大学的代表队,观点是:ChatGPT生成文本内容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反方是华南师范大学的代表队,观点是:ChatGPT生成文本内容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正方陈述观点:
【资料图】
ChatGPT是一种大型语言模型,能够借助数据进行自主学习,代表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我方认为,ChatGPT生成文本内容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论证如下:
第一,ChatGPT生成文本内容符合作品独创性的标准。
ChatGPT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特定的机器学习模型为手段,借助人机交互实践内容的生成,在训练阶段研发者向机器中输入海量数据引导和监督其学习,其中的输入方式、代码编写等都凝结着智慧成果,是从无到有的增量知识。
在运行阶段,在使用者与机器的对话过程中,使用者或凭空构思输入全新的问题,或依据业已存在的内容构思。ChatGPT在问题的引导下遵循算法对所学数据进行搜集整理。
此外,ChatGPT在同一对话中能够记住先前提示,每一次内容生成都是输入者与机器交互过程中的个性化产物,即便只是对已有的内容进行筛选与重组,也能够产生增量知识,符合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
第二,保护ChatGPT生成文本具有正当性。
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能够对人工智能的开发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凝聚着开发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有利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迭代。
同时,鼓励人工智能进行内容生成的过程中,高频率的人机交互有利于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能够防止其进入公有领域后随意转让、随意署名等系列问题,减少对著作权造成的损害。
反方反驳并陈述观点:
首先,我们对正方的论点进行反驳,第一,正方刚才提到ChatGPT属于一种算法,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求其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作为一串代码的算法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成果呢?
第二,正方刚才提及对ChatGPT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开发者的著作权,但ChatGPT内容的生成既有开发者对于代码的创造,也有使用者对于关键词和关键句的选择,ChatGPT最后生成的内容实际上与它的关键词有很大联系,那么设计了代码的开发者是否就是作者呢?是否仅把著作权给到开发者呢?在著作权主体不明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轻言赋予ChatGPT著作权呢?
反方对论点进行展开:
ChatGPT是由OpenAI研发的一种基于深度学习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可以完成对话、语言文本生成的工作。基于是否有利于贯彻著作权原则和维护民法体系稳定,我方认为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不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第一,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一方面,ChatGPT作为人工智能,本身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主体,著作权法独创性原则要求独立完成作品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民法等法律中主体地位尚未得到承认,ChatGPT作为深层次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可以成为作品的作者,其产生的内容当然也不属于作品。
另一方面,ChatGPT不能作为工具辅助人类创作出体现人类智力成果的内容。有人认为,ChatGPT是工具,其生成的内容本质上是人利用工具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智慧的体现,这种观点实则忽略了辅助型人工智能和自动生成型人工智能的区别,只有辅助型人工智能才能成为著作权视域下的工具,去协助人类进行创作。
辅助型人工智能是指能够根据人类的指令产生确切内容的人工智能,且产出内容过程中,人类的操作贯穿始终,输入的指令也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活动。自动生成型人工智能是指根据人类输入的关键词或具体要求自动生成内容,但这一内容的输出无法为人类所控制,在该过程中,人类只是进行了初始命令和最终结果选择这两个行为。
从算法和模型的构建上看,ChatGPT输出内容的过程如下:首先由人类输入一系列关键词或具体要求,ChatGPT再通过预训练模型提取数据库信息,最后生成自然语言文本。在这一过程中,不论ChatGPT输入多少具体内容,也不论ChatGPT生成数据关系的结果,人类始终无法直接控制和准确预测数据的内容,同时,实践中也偏向认定生成型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例如腾讯诉盈讯科技案中,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定腾讯所使用的Dreamwriter是一种写作辅助型人工智能,产生的文章属于作品,而在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若把ChatGPT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将不利于民法体系的稳定。
因为民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而人工智能本身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属于民法客体的一类,在民法未对人工智能主体身份进行突破性规定之前,贸然将人工智能纳入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范围,会破坏民法体系,产生关于人工智能的主客体体系的混乱。
所以,ChatGPT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其产生的内容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同时,如果将ChatGPT纳入著作权的保护主体范围,会破坏民法原有的体系。综上,我方认为ChatGPT生成的内容不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正方反驳并总结观点:
你方说ChatGPT生成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主体的规定,的确,目前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主体不包括人工智能,但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强大的能力我们不可忽视,法律应该考虑到目前社会发展的情况,我们认为它受到保护是具有正当性的,因为ChatGPT本来就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成果,它是具有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一些特点的。
其次,ChatGPT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具有当代社会价值,从知识产权法保护这种财产的属性来看,我们应该对它的作品作进一步保护。
再者,如果不保护ChatGPT的生成内容,那这些作品的归属到底是谁?是直接流入公众领域大家都可以使用,还是说归属它的设计者?如果我们不能够对它的文本进行法律保护,那么又何谈权益的归属?我们对ChatGPT的作品进行保护,就是想在目前人工智能作品生成泛滥且生成能力强大的背景下,去对它进行法律规制,对它的文本进行保护可以让我们更明确该怎么去使用它,也向社会表明一种法律态度,就是法律要根据社会需要调整。我们认为法律应该跨出这一步,首先对它的文本进行保护,再去考虑其他的主体问题。
专家评委点评:关永红(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
从双方论述上看,我觉得有一点可能没有讲到而应该讲到,特别是在反方观点中,涉及到法律依据的问题,因为版权法保护的作者都是自然人——虽然版权法律的条文中没有这样规定。国内外的版权法,从法理上来说有一个不证自明的原理,就是著作权法的作者一定是自然人,作品一定是包含了自然人的感情、思想的独创性成果。反方辩论时变相地涉及这个问题,但没有直接说出来。假如说,这一条如果反方能够把它直接说出来的话,可能就一下子抓住了最核心的点。法理是法律论题最基础的东西。
这个论题目前是个很热的话题。现在确实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说应该受著作权保护,有些人说不能受著作权保护。假如说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话,延伸出一个问题:那怎么办呢、怎么保护?目前来看,那只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只要投入了,我就应该受到保护。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途径,比如刚才正方的团队发言时就应该说:现在的版权法保护即使存在漏洞,我们完全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版权法建立适用于ChatGPT这类强人工智能的全新的版权规则,比如建立登记制度等等,而不是说“该保护就要保护,保护不了也得保护”。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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