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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样一例离婚纠纷案件,甲女与乙男登记结婚,三年后登记离婚。甲女与乙男决定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到: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无需支付男方孩子的抚养费,并且享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房屋一套归男方,女方自愿净身出户。双方在婚内没有任何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那应该自己承担,与配偶是无关的。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甲女与乙男离婚后,婚生女随乙男生活,甲女没有支付一分的抚养费,两套房屋均由乙男占有、使用,甲女在外打工。
法院在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甲女、乙男均系再婚,房子是乙男原工作单位移民复建安置;离婚也是甲女提出,甲女、乙男第一次到达办理离婚登记地点时,因乙男不同意离婚而未能办理离婚登记;第二次去办理离婚登记时,两个人一同前往避免乙男再次反悔。
所以,离婚协议书一般都会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分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其条款相互影响,构成统一的整体。在本起离婚纠纷案中,甲女与乙男是协议离婚并且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且经备案登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所说的净身出户的约定,就意味着自己是自愿放弃要求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离婚纠纷案件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明确将房屋约定归乙男所有,但该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甲女就已经知道其存在,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应属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该房屋亦由乙男占有、管理、收益,因此,甲女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时,就包含了不能带走讼争房屋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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